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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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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科教字[2002]5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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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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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条例开展工作。 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交通行指委) 是在教育部、交通部领导下,对全国交通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和咨询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交通行指委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研究、指导、深化交通职 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二、组织起草(修订)指导性教学基本文件,组织检查执行情况; 三、制定教材建设规划,编写年度出版计划,组织教材编审工作,组织开展教材研究和评价活动; 四、拟定交通各类专业建设标准、教学质量评估标准,组织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五、组织交通类专业课程开发及建设,组织交通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成果评奖活动; 六、对交通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发展与建设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指导和检查各学科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交通行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 交通行指委在常务副主任单位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人,秘书1-2人。 第四条
交通行指委根据交通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的 需要,下设若干学科委员会。每个学科委员会委员一般为5-22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1-2人。学科委员会在交通行指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交通行指委委员及学科委员会委员由积极贯彻党的教 育方针、勇于探索和改革、善于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学术水平高、教育经验丰富、热心于职业技术教育和专业建设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交通行指委委员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聘任;学科委员会委员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聘任。一般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必须更换人选时,分别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和交通部科技司解聘或补聘。
第七条
各学科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学校设学科委员会办公室,设秘书1人,主任学校应大力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交通行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工作。
第九条
交通行指委每年十二月向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和交通部科技教育司汇报工作,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教育部职成司和交通部科教司核准后,由行指委组织各学科委员会实施。 第十条 各学科委员会每年根据交通行指委的工作计划安排本学科的业务活动,并及时向交通行指委汇报情况。
第十一条
交通行指委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可组织邀请有关教师参加。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交通行指委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其参加人员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报销。
第十三条
交通行指委委员、各学科委员会委员、办公室主任、秘书所在学校,应将上述人员从事交通行指委的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为教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
上述主任学校应把交通行指委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保证其日常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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