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职业教育专业带头人评定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遵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和全国交通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在全国交通职业技术院校中选拔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交通职业教育专业带头人(以下简称“专业带头人”),以促进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推动交通职业院校高素质师资队伍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目前全国交通职业技术院校的现状,专业带头人的评定分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带头人和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带头人两大类。专业带头人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专业带头人享受一定津贴,具体数额由学校确定,所需经费由专业带头人所在院校和院校主管部门共同解决。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所院校候选人原则上不超过2名。
第三条
专业带头人的评定工作遵循严格、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由各学校推荐申报、专家评审,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审定。
第二章
专业带头人申报条件
第四条
专业带头人申报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交通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及教学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最新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且在交通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
近五年内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不低于120学时,且教学效果优秀。
4、身体健康,在申报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带头人的业务条件:(以下文中“为主承担”和“主要贡献者”均指前三名)
1、在交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已聘任副高职称(教师系列为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2、近五年工作业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主持一项或为主承担过两项国家级教学改革或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并圆满完成任务;
2)主持过两项或为主承担过三项省、部级教学改革或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并圆满完成任务;
3)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本专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经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可;
4)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省、部级交通职业教育标准或规范,并付诸实施;
5)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6)获省、部级教育科学优秀成果、教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近五年论著和论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公开出版过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译著),并在交通职业教育系统内有较大影响;
2)主编出版过一本及以上统编教材,并在交通职业教育系统内有较大影响;
3)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1篇以上;
4)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独立(或为主)
撰写的论文2篇以上;
5)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独立(或为主)发表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三篇为国内核心期刊;
6)独立(或为主)
撰写有较大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3篇及以上,并获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者。
在具备以上条件情况下,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者或有突出贡献者可优先推荐。
第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带头人的业务条件:(以下文中“为主承担”和“主要贡献者”均指前三名)
1、在交通中等职业学校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已聘任副高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2、近五年工作业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主持一项或为主承担过两项国家级教学改革或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并圆满完成任务;
2)主持过两项或为主承担过三项省、部级教学改革或教育科学研究项目,
并圆满完成任务;
3)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本专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经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可;
4)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省、部级交通职业教育标准或规范,并付诸实施;
5)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
6)获省、部级教育科学优秀成果、教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近五年论著和论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公开出版过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译著),并在交通职业教育系统内有较大影响;
2)
主编出版过一本及以上统编教材,并在交通职业教育系统内有较大影响;
3)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1篇以上;
4)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独立(或为主)
撰写的论文2篇以上;
5)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独立(或为主)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国内核心期刊;
6)
独立(或为主) 撰写有较大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2篇及以上并获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者。
在具备以上条件情况下,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者或有突出贡献者可优先推荐。
第三章
专业带头人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报候选人必须是所在院校的院校级专业带头人;由所在院校在公开选拔并公示的基础上推荐;候选人需填写《交通职业教育专业带头人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候选人所在院校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查,并就内容的真实性、基本条件等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学院(校)主管部门。
第八条
经学院(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交通行指委),由交通行指委负责评定工作的程序制定和组织工作。
第九条
交通行指委将专家的评审意见,上报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审定。
第十条
交通行指委公布专业带头人名单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交通职业教育专业带头人管理办法》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带头人申报表详见下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