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交通教指委)是受教育部委托、指导,在交通部领导下,对全国交通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其目标是:加强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交通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交通教指委在副主任单位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干事若干人。
第三条
根据交通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交通教指委下设若干个专业指导委员会,每个专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专业指导委员会在交通教指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交通教指委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可组织邀请地方交通、教育行政管理、行业技术专家及有关教师参加。
第四条
交通教指委及专业指导委员会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等原则,从各有关院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中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推荐作为交通教指委或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五条 交通教指委委员、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交通部聘任,一般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必须调整人选时,由教指委报交通部批准进行调整或重新聘用。
第六条 各专业指导委员主任委员所在学校设专业指导委员会秘书1人,主任委员所在学校应大力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把握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上级部门和各交通职业院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组织和开展各专业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接受上级部门委托,制定专业规范、教学质量标准和基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实践教学的基本条件;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承担专业设置的核定任务;审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
第九条 指导各交通职业院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科研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促进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条
根据国家对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加强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研究,接受上级部门委托,对有关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一条 组织师资培训,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优秀教学成果,为学校的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指导和协调各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
第十三条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交通教指委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相关学科专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报上级教育部门。
第十五条 交通教指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交通教指委形成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发至有关院校,需经上级部门审核转发。交通教指委的其他文件可自行印发给有关院校。
第十六条 交通教指委委员所在单位对交通教指委的工作应给予积极的支持,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对交通教指委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交通教指委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专业指导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