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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职业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评审(验收)工作实施办法

 

 

2004-7-21

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评审(验收)工作、客观、公正地完成立项项目的评审(验收),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加速优秀成果的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通部科教司立项的有关职业教育教学项目的评审(验收)。

    第三条       项目评审(验收)是指交通部科教司聘请同行专家,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立项并完成研究的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二、        评审(验收)申请

第四条       申请评审(验收)的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完成立项申请书中列出的工作,并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2.须提交的材料齐全、有序;

3.署名排列已经全体项目研究人员的认可;

4.项目评审(验收)的其他准备工作(如相应的软件、演示设备等)已就绪等。

第五条  申请的程序;

1.填写《交通职业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结题表》(见附件);

2.备齐项目研究材料,包括主件、附件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等,一式七份;

3.将12两项材料寄到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评审(验收)方式

第六条  评审(验收)的方式可采取会议评审(验收)、现场审

验、函审评审中的一种或两种方式,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成果形式由评审(验收)组确定

第七条  会议评审(验收)时,由评审(验收)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集体评议,如有较大争议,无记名投票表决。组长应在会议结束前,提出书面审定意见供会议审议。

第八条  对多媒体课件等需要现场查看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设备并演示其成果。

第九条  函审评审时,应确保每一位评审组成员有足够的时间阅读材料,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审阅后,提出专家评审意见,一式两份,并分别寄至组长及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组长或副组长汇总意见后,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写出最终意见。

四、    评审(验收)组织

第十条  评审(验收)工作在交通部科教司教育培训处指导下,由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实施。

第十一条  对已书面申请评审(验收)的项目,由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查收并分类整理,提出评审(验收)的建议,包括评审(验收)小组的组成、评审(验收)的方式、评审(验收)的时间安排等,交行指委审议确定。

第十二条  评审(验收)安排确定后,上报交通部科教司批准,由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评审(验收)通知,每一个项目组可派1-2名主要成员参加答辩。

第十三条  评审(验收)小组的组成:组长一名,副组长 一名,组员五至七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验收与鉴定,科学、公正地给予评审(验收),提出评优的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验收)小组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对评审(验收)项目所属的学科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的发展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项目组成员不得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

第十五条  评审(验收)的程序(会议评审);

1、对照立项申请表,看申报材料;

2、向项目负责人提出问题、答辩;

3、集体讨论;

4、投票决定通过与否;

5、宣布评审(验收)结果。

第十六条  评审(验收)结束后,由组长或副组长填写《专家评审组审读意见》。

五、    评审(验收)内容

第十七条   常规评审(验收)几项基本内容;

1、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研究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3、研究结果的先进性、创造性、成熟性如何;

4、结论是否具有推广价值或普遍的指导意义;

5、提出的问题是否具有再进一步研究的价值;

6、研究内容是否全面等。

第十八条  评审的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该项目成果的水平、作用;

2、是否达到了立项时预期的目的;

3、独到之处或创新之处;

4、相关资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六、    评审(验收)结果

第十九条  凡经评审(验收)组评审(验收)通过的项目,由交通部科教司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条  评审(验收)组建议作为优秀成果的项目,经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后,上报交通部科教司,批准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并颁发优秀成果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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